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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5.24 立法院通過「懲治叛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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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5.24 中華民國政權立法院通過「懲治叛亂條例」,使威權統治者得以隨意擴大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並判處死刑,只要與獨裁者政治主張不同、與要整肅目標有往來的人、甚至只是無端得罪人、財產被覬覦,都可能遭到橫禍,製造了無數冤獄事件。
一直到1991年調查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為由進入清大校園逮捕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引發大規模抗爭之後,此一惡法才在5月17日於立法院三讀廢止。

延伸閱讀: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 http://goo.gl/48g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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