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7日,立法院會通過修正懲治漢奸條例,並略三讀完成立法程序
我們時常可以在媒體看到不少「愛國份子」,義憤填膺地指出,誰誰誰曾在日本政府下服務,誰誰誰當過南洋日本兵,是「漢奸」、「賣國賊」。不過,在指著別人鼻子罵漢奸之前,先讓我們來看看,「漢奸」一詞在臺灣,是怎麼樣成為「十惡不赦」的罵人標籤。
1950年11月7日,立法院會直接省略三讀程序完成立法,將早在1945年12月就廢除的懲治叛亂條例,從「大陸地區」搬到「自由地區」,經修法後重新上路,做出「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僞勢力爲有利於敵僞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爲….概依前條第一款處斷」等規定。
之後更作出解釋:「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略)其犯罪主體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臺灣人民於臺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
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意即,二戰前日本、臺灣、滿洲國、南洋等地的臺灣人,都因為在當時持有日本國籍,而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另一方面,「漢奸」這個罵名,只適用於當時所謂的「中國人」。
然而回頭看見那些去日本兵工廠學習製造飛機的青年、到東南亞打仗的南洋志願役、甚至是臺灣人二戰遺族,多年來,他們的生命經驗在中華民國的史觀敘事下並無絲毫容身之處。一直到近年臺灣史研究發展,好不容易能把這段被中華民國「國族史觀」排除在外的,真正屬於戰前臺灣人的記憶慢慢拼湊、挖掘出來。此時又有一群「忠黨愛國」的政治人物,跳出來以「倭寇」、「漢奸」、「日本走狗」、「慰安婦後代」等汙衊他們崎嶇坎坷的生命經驗。
甚至,這群政治人物控訴他人是漢奸、皇民、敵國走狗的同時,我們卻也耳聞不少奇特的雙重標準,如昔日軍隊將領在中國高唱解放軍軍歌、某黨前主席應邀前往北京閱兵、各式各樣族繁不及備載的親中言論。一邊痛罵戰前臺灣人的日本記憶,一邊死命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靠攏,這些言論若傳進他們所愛戴的兩蔣耳中,不知會被如何處置?
圖:「消滅朱毛漢奸」牌子,拍攝自臺史博常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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