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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中國國民黨昔日反共標語

2019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為面臨中國無所不在猖狂滲透的臺灣提供多一道安全保障。消息傳來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親中勢力對此展開瘋狂批判加造謠,「東廠復辟」「綠色恐怖」「台商要被抓了」「湄州媽祖、山西關公也要倒楣」。平常最挺威權的這群人「沒做壞事幹嘛怕被監控」天天掛嘴邊,說到白色恐怖時期則「好懷念當時社會一片祥和」,遇到反滲透法卻忽然一瞬間全部變成民主先鋒了。

到底這群人最懷念的「社會一片祥和的美好時代 」 ,是用什麼手段處理共諜滲透?有興趣的人可以延伸閱讀一下:
1950.5.23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通過,告密檢舉可分紅。
http://www.twmemory.org/?p=12605
1953.8.18 行政院公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
http://www.twmemory.org/?p=9927
隨手寫一行「應即槍決可也」就能置人於死
http://www.twmemory.org/?p=8203
看個《臺灣人四百年史》也可能判死刑 – 了解刑法第100條
http://www.twmemory.org/?p=12567

在那個污衊別人是匪諜可以分贓發大財,不幸被盯上連保證人一起遭殃,被偉大的獨裁者寫一筆就能人頭落地的恐怖時代 ,他們認為「那都是必要的」「蔣公好棒棒」「要不是這樣你們早就被共產黨統治了」,而對於明確規範具體行為、滲透來源及罰則的反滲透法,他們卻認為這是 「東廠」「威權」,甚至連條文裡面寫些什麼也沒看過就大肆批判造謠。

反滲透法規定了什麼呢?法案羅列了五個具體行為,必須實行其中一個,並且只有在「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或資助」的情況下,才會觸犯《反滲透法》。

五個具體行為:
1.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和公民投票經費
2.違法從事競選活動
3.違法進行遊說
4.強暴脅迫非法擾亂社會秩序和妨礙集會遊行
5.妨礙選舉和公民投票處罰方面則是加重刑事責任

那麼「滲透來源」該怎麼定義呢?會不會臺商也被指控是滲透來源?還有政客在政見發表會上說,他曾代表中華民國去過中國參加會議,會不會被依反滲透法判刑?答案是:不會。因為「滲透來源」有三個明確的定義:

1.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例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例如中國共產黨。
3.前二項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例如中國國營企業。

也有人問,既然前一個會期已經通過國安五法了,為什麼要再立一個反滲透法?這是因為,原本的法律沒辦法處罰處理政治獻金的白手套、也管不到違法受邀來台助選的敵對勢力。有了反滲透法,違法者將背負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金,更有機會阻絕滲透。

在白色恐怖時期,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以「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精神來控制人民,以反共為藉口實際上是為了維持其外來少數統治。檢肅匪諜條例使得人人都是告密者,人與人之間失去基本的信任;懲治叛亂條例中的「二條一」,讓政府可以名正言順的「處罰思想」,只要被情治單位主觀認定「意圖」顛覆政府,就可判處唯一死刑。

某些人對黨國使用如此極端的手法對付「共匪」大加讚賞,卻對當今的「反滲透法」大肆批判抵制。有正常判斷能力者都能看出其中荒謬之處,這些昔日藉口反共打壓人民,今日卻與敵國唱和裡應外合的無恥之徒,正在傾全力抵制你我的防禦機制以減低敵國侵略的難度。

保障你我及後世子孫的安全,下架敵國勢力
請一定要站出來投票!!

圖: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反共反匪諜標語